27.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
(A)以略誘論
(B)以強制論
(C)以擄人論
(D)以綁架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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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29), B(635), C(125), D(94), E(0) #136184
統計: A(5329), B(635), C(125), D(94), E(0) #136184
詳解 (共 8 筆)
#208572
和誘罪
指得到被誘人 ( 即未滿二十歲之少男、少女 ) 同意,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例如男女朋友商得同意,在外租屋同居。
略誘罪
違反被誘人意思,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假藉要介紹工作),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如果被誘人尚未滿十六歲,則縱是得其同意,也算是略誘。略誘之處罰比和誘.
指得到被誘人 ( 即未滿二十歲之少男、少女 ) 同意,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例如男女朋友商得同意,在外租屋同居。
略誘罪
違反被誘人意思,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假藉要介紹工作),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如果被誘人尚未滿十六歲,則縱是得其同意,也算是略誘。略誘之處罰比和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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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95280
將人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和誘罪→同意(未滿20歲)略誘罪→強暴脅迫詐欺 or 同意(未滿16歲)
56
0
#1427801
第240條(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41條(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32
0
#750875
刑法第241條第3項
10
1
#863475
準略誘罪
9
1
#7299808
將人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和誘罪→同意(未滿20歲)
略誘罪→強暴脅迫詐欺 or 同意(未滿1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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