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第三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若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即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B)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須經最高法院之許可
(C) 對於通常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以其判決不備理由而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不須經最高法院之許可
(D) 第三審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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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49), C(218), D(83), E(0) #229346

詳解 (共 6 筆)

#896613
(A)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若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即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還要法規有錯誤+原裁判法院同意

 
第436-2條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現今150萬),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第436-3條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B)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須經最高法院之許可 
==>原裁判法院

(C) 對於通常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以其判決不備理由而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不須經最高法院之許可 
==>有當然違背法令之理由,就不須第三審法院同意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第469-1條以前條所列各款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D) 第三審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原則上經言詞辯論,有例外亦言詞辯論
 
第474條第三審之判決,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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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775


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 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 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 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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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778
第 474 條 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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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776
第 436-2 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 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或抗告。 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 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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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777
第 46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第 469-1 條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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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868

我認為是A對 理由如下

 

A選項,正確

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 03075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旨:本院已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並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實施,請  查照。

 

B選項,錯誤è條文未限制其許可

違背法令:

        è絕對違背法令(民訴4691款至第5),權利上訴制

違背法令:

        è相對違背法令(民訴468 + 民訴4696),許可上訴制

                è許可上訴制之決定主體是G3

                è許可的原則:民訴469-1

 

C選項,錯誤è判決不備理由須許可上訴

違背法令:

        è絕對違背法令(民訴4691款至第5),權利上訴制

違背法令:

        è相對違背法令(民訴468 + 民訴4696),許可上訴制

                è許可上訴制之決定主體是G3

                è許可的原則:民訴469-1

 

D選項,錯誤:

        民訴474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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