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之追加或變更,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所謂訴之追加,係指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有之訴而言
(B)訴是否變更,端以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三者,於訴訟進行中有無變更以為斷
(C)原告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被告交還房屋,嗣後再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交還房屋,因所請求返還者為同一間房屋,因此,並非為訴之追加
(D)如法院認為訴之變更合法,應就變更後之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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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8), C(165), D(20), E(0) #229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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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5973
民事訴訟法 第256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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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1884
民事訴訟法 第 256 條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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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C) 原告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被告交還房屋,嗣後再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交還房屋,因所請求返還者為同一間房屋,因此,並為訴之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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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見解:儘管返還的標的是相同的房屋,訴訟標的和法律依據已經改變。最初的訴訟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而後來的請求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因此,應視為訴之追加或變更。(有錯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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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另外一題--答案:C
59.關於訴之追加或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所謂訴之追加,係指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有之訴而言
(B) 訴是否變更,係以當事人、訴訟標的或訴之聲明等三者之一,於訴訟進行中有無變更為斷
(C) 原告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被告交還房屋,嗣後又主張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交還房屋,法院不得就該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審判
---->法院就該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審判
(D) 如法院認為訴之變更合法,應就變更後之訴為判決
 -101年 - 101-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8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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