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下列何者非屬於該條所謂「一部」與「有關係之部分」之關係?
(A)「論罪」與「科刑」
(B)「論罪」與「保安處分」
(C)裁判上一罪之各罪名
(D)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規定之「相牽連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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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46), C(64), D(184), E(0) #22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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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436444
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規定之「相牽連之案件」
當中除第二款的一部分外 所指皆為「數罪」
既為數罪 表示各罪皆獨立對應一個刑罰權
對於實質數罪(宣告上數罪)中的一罪上訴
其效力並不會及於未上訴的他罪 無上訴不可分的適用
ps.有些人會誤把「相牽連之案件」與舊刑法的「牽連犯」等視
事實上這兩者毫無干係
「相牽連之案件」的牽連關係是「程序法」上的牽連
其實體法上並不一定就是一罪
程序上與實體上的事實狀態 二者要分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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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797
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 ... 之情形,亦即本法第七條第三款之相牽連案件,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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