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下列何者非屬於該條所謂「一部」與「有關係之部分」之關係?
(A)「論罪」與「科刑」
(B)「論罪」與「保安處分」
(C)裁判上一罪之各罪名
(D)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規定之「相牽連之案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1), B(418), C(566), D(2103), E(0) #138859
統計: A(161), B(418), C(566), D(2103), E(0) #138859
詳解 (共 8 筆)
#523683
所謂「有關係之部分」是指判決之各部分在審判上無從分割,因一部上訴而其全部必受影響者而言。
其情形如:
1、罪、刑與保安處分
2、對於數罪中之一罪上訴,其刑之執行部份
3、主刑與從刑
4、緩刑與犯罪及科刑
5、刑之量定與犯罪
6、訴訟程序
7、對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一部犯罪事實上訴者。
95
0
#127693
相牽連案件(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數人一地各別犯罪、同案之隱匿、滅證、偽證、贓物),其性質屬數案數訴,自非屬案件之一部
93
9
#896659
補充:
1.起訴不可分(267)
2.上訴不可分(348)
1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