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刑事訴訟法上所稱相牽連案件,下列情形,何者不屬之?
(A)甲、乙二人相約,同時、同地至丙的魚池偷釣魚,甲、乙二人所犯竊盜案件
(B)甲駕車疏忽,撞倒共乘機車之乙、丙,致乙受輕傷、丙受重傷,甲所犯過失輕傷害與過失重傷害案件
(C)甲教唆乙殺害丙,甲所犯教唆殺人與乙所犯殺人案件
(D)甲明知乙持有之勞力士手錶,係乙自不詳姓名人處竊得,竟貪圖便宜而買受,甲所犯故買贓物與乙所犯竊盜案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6), B(1959), C(411), D(360), E(0) #139384
統計: A(76), B(1959), C(411), D(360), E(0) #139384
詳解 (共 10 筆)
#677667
首先,相牽連案件必是「數案件」
案件= 被告 x 犯罪事實
(B)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裁判上是一罪,非相牽連案件
(1被告甲 x 1車禍事故= 1案件 )
(C)數人犯數罪,§7 相牽連案件
(2被告甲、乙 x 1殺人罪 =2案件)
63
0
#203671
我覺得答案應該是B耶!!!
(A)數人共犯一罪
(B)非一人犯數罪
此乃想像競合犯...非實質數罪...
(C)數人共犯一罪
所謂共犯...除共同正犯外...尚包括教唆犯及幫助犯...
(D)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贓物罪
(A)數人共犯一罪
(B)非一人犯數罪
此乃想像競合犯...非實質數罪...
(C)數人共犯一罪
所謂共犯...除共同正犯外...尚包括教唆犯及幫助犯...
(D)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贓物罪
20
1
#241238
補充說明:
1.事實上一罪: 物理舉動上一行為
2.法律上一罪:
(1).實質上一罪: 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
(2).裁判上一罪: 想像競合犯
16
0
#1126368
b是一行為犯數罪(想像競合),不是相牽連案件
c教唆犯屬於共犯,是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
12
0
#241224
我也認為是B (非一人犯數罪)
原因:
1.刑法概念"一行為視為一罪",故甲只有開車撞到人之"一行為",非犯數罪;
但若犯"數罪名"則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仍為實質一罪,故非相牽連案件)
ex.某人縱火,燒傷2人,燒死2人>>其縱火行為,實質一罪
2.又參照92年法制題目,不為相牽連案件之答案 >> (C) 甲以一個行為,重傷兩人
10
0
#203690
對耶~ C應該是數人共犯一罪
B是 一行為觸犯數罪 之想像競合犯
B是 一行為觸犯數罪 之想像競合犯
7
0
#526575
14F 提供的解釋是錯誤的....
我看過更狠的題目..............
相牽連案件,不包括:
(A)一行為犯數罪者。
(B)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C)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D)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A)一行為犯數罪者。
(B)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C)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D)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6
0
#203694
數罪名*
3
0
#292666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81905725
以上哪個不屬相牽連案件
答案我判斷應該是第3個
牽連案件的類型
係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 一人犯數罪者。
二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 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第一個的情形
相約 算相牽連嗎
他應該算是數人共犯一罪的情形
2 一人犯數罪
這沒錯
3 數人犯數罪
這個
乙是殺人既遂罪
甲是教唆殺人既遂罪
非前面數人共犯一罪之情形
因此非相牽連之案件
4 不知如何理解
第4個為條文上的第4種情形
2
0
#4071141
(A)甲、乙二人相約,同時、同地至丙的魚池偷釣魚,甲、乙二人所犯竊盜案件(X;屬相牽連之案件。數人共犯一罪,甲與乙皆是共同正犯)
(B)甲駕車疏忽,撞倒共乘機車之乙、丙,致乙受輕傷、丙受重傷,甲所犯過失輕傷害與過失重傷害案件(O;不屬相牽連之案件。甲一行為只能一罪[想像競合:擇重])
(C)甲教唆乙殺害丙,甲所犯教唆殺人與乙所犯殺人案件(X;屬相牽連之案件。數人共犯數罪,甲為幫助犯[共犯],乙為正犯)
(D)甲明知乙持有之勞力士手錶,係乙自不詳姓名人處竊得,竟貪圖便宜而買受,甲所犯故買贓物與乙所犯竊盜案件(X;屬相牽連之案件。犯與竊盜罪有關係之贓物罪)
刑事訴訟法 第 7 條 (相牽連案件)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B)甲駕車疏忽,撞倒共乘機車之乙、丙,致乙受輕傷、丙受重傷,甲所犯過失輕傷害與過失重傷害案件(O;不屬相牽連之案件。甲一行為只能一罪[想像競合:擇重])
(C)甲教唆乙殺害丙,甲所犯教唆殺人與乙所犯殺人案件(X;屬相牽連之案件。數人共犯數罪,甲為幫助犯[共犯],乙為正犯)
(D)甲明知乙持有之勞力士手錶,係乙自不詳姓名人處竊得,竟貪圖便宜而買受,甲所犯故買贓物與乙所犯竊盜案件(X;屬相牽連之案件。犯與竊盜罪有關係之贓物罪)
刑事訴訟法 第 7 條 (相牽連案件)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