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並非正確?
(A)鑑定人,不得拘提之
(B)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得不經傳喚,對之逕行拘提,無需拘票
(C)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論犯罪嫌疑是否重大,亦不問所犯罪名之輕重,均得拘提之
(D)審判長及檢察官均有權簽發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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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907), C(557), D(225), E(0) #139388
統計: A(80), B(1907), C(557), D(225), E(0) #139388
詳解 (共 10 筆)
#202612
(B)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仍需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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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990
比較題目
39 警察握有足夠的證據可信甲犯強盜罪嫌重大,即將偷渡海外。為爭取犯罪偵查的時效,警察在未取得拘票的情形下,逕行拘提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39 警察握有足夠的證據可信甲犯強盜罪嫌重大,即將偷渡海外。為爭取犯罪偵查的時效,警察在未取得拘票的情形下,逕行拘提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的拘提合法,因為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在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有逃亡之虞時,即可逕行拘提,無須事先取得檢察官或法官簽發拘票。
(B)警察的拘提合法,因在犯罪嫌疑人涉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情況急迫時,警察得逕行拘提該犯罪嫌疑人,無須 事先 取得拘票。
(C)為有效偵查犯罪,即時保全犯罪嫌疑人,於此一情形中所執行之拘提不以獲有檢察官簽發之拘票為要件,所以警察在執行拘提後,亦無須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D)警察的拘提不合法,因為拘提以事先獲有檢察官或法官所簽發之拘票為法定要件,警察不得逕行拘提犯罪嫌疑人,否則便屬對其人身自由的恣意侵害,而與憲法保障人民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
答:(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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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
呂品靜
呂品靜 國一下 (2013/02/26 16:38):12人
(A)§76強調的是不用經過傳喚的程序,但仍要踐行正常拘提程序,故仍要拘票
(B)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Joy Liu
2F
Joy Liu 高一下 (2014/07/14 22:17):1人
事後需補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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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76 犯罪嫌疑重大 逕行拘提 ( 要有拘票 )
§76 犯罪嫌疑重大 逕行拘提 ( 要有拘票 )
§88-1 情況急迫 逕行拘提 ( 要有拘票 或 情況急迫 事後 需補拘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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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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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30
| 第 76 條 |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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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425
被題目騙了…氣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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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241
| 第 71 條 |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 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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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3311
(A)鑑定人,不得拘提之(O)
(B)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得不經傳喚,對之逕行拘提,無需拘票(X;仍需拘票)
(C)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論犯罪嫌疑是否重大,亦不問所犯罪名之輕重,均得拘提之(O)
(D)審判長及檢察官均有權簽發拘票(O)
刑事訴訟法 第 199 條 (拘提之禁止)
鑑定人,不得拘提。
鑑定人,不得拘提。
刑事訴訟法 第 76 條 (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事由)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刑事訴訟法 第 77 條 (拘提-拘票)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第 71 條 (書面傳喚)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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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766
(B)......,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88之1 ):
檢官→得不用拘票
司警(官)→急迫不用拘票,但事後須報檢官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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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894
B是76逕行拘提,有各款情形之一,得不經傳喚直接抓人,但仍須拘票(令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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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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