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緩起訴之猶豫期間為何?
(A)六月以上三年以下
(B)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C)二年以上三年以下
(D)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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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1726), C(30), D(194), E(0) #139396

詳解 (共 7 筆)

#115388
緩起訴  1~3年

緩刑(二年以下)  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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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257
第 253-1 條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 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 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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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262
名  稱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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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9842
(A)六月以上三年以下(X)
(B)一年以上三年以下(O)
(C)二年以上三年以下(X)
(D)二年以上五年以下(X)

刑事訴訟法 第 253-1 條 (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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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6322

緩起訴:1~3年

緩刑(二年以下):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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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645

253-1.

請問緩刑猶豫期間在哪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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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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