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刑事訴訟審判期日,於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得行一造辯論判決?
(A)自訴案件,被告到場,自訴代理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B)法院認為應諭知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C)法定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D)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二審上訴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97), B(166), C(161), D(596), E(0) #139399

詳解 (共 10 筆)

#246209

(一)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之情形有:

  1. 案件應諭知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307參照)。
  2.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而以判決駁回,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均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訴§372參照)。
  3.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389Ⅰ前段)。
  4.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444)。
  5.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刑訴§437Ⅰ前段參照)。
  6. 簡易判決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449參照)。

(二)得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之情形有:

  1. 被告心神喪失或因疾病不能到庭者,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刑訴§294參照)。
  2. 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刑訴§305)。
  3.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訴§306)。
  4. 於第二審程序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訴§371)。

(三)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與得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之區別:

  1. 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又稱之為「兩造缺席判決」;得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又稱為「一造缺席判決」
  2. 前者,法院不必傳喚當事人,即得為之(五九台上二一四二參照);後者,法院必先行傳喚當事人,而訴追人有到庭時,且符前述法條規定者,即得為之。
  3. 前者未經被告及訴追人到庭陳述,即可為之;而後者雖被告未有陳述,但訴追人方面仍須陳述,始得為之。


參考資料

  1. 陳樸生/刑事訴訟法實務,頁443~444。
  2. 褚劍鴻/刑事訴訟法論,頁521~524。

106
0
#432731

(A)§331Ⅱ→自訴人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刑訴§294第一審:停止審判–心神喪失&一造缺席判決

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B)

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刑訴§305第一審一造缺席判決

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刑訴§306第一審一造缺席判決㈢)→(C)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訴§332第一審:承受或擔當訴訟&一造缺席判決㈣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刑訴§371第二審一造缺席判決)→(D)

被告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訴§331自訴不受理判決–自訴人不到庭)→(A)

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訴§392(第三審:一造辯論判決不行辯論

審判期日,被告自訴人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應由檢察官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被告自訴人均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得不行辯論

 

28
3
#114068
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24
0
#1422789
如果不是背條文 也可以用常理判斷
自訴案件是自己提的 不是檢察官起訴的
自己提的案子 自己還不來 法官要怎麼判???
19
0
#115034

第二審 被告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11
0
#3520908
第 331 條 (諭知不受理判決—自訴代...
(共 39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2092037
(A)自訴案件,被告到場,自訴代理人經合...
(共 14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435061

刑訴法第 371 條~(第二審:一造缺席判
被告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訴法第 392 條~(第三審:一造辯論判決不行辯論
審判期日,被告或自訴人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應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被告及自訴人均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得不行辯論

6
0
#401342
哇!此題大大的分析
受益良多。
3
0
#1416179
331
306
306
371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