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刑事訴訟審判期日,於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得行一造辯論判決?
(A)自訴案件,被告到場,自訴代理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B)法院認為應諭知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C)法定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D)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二審上訴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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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7), B(166), C(161), D(596), E(0) #139399
統計: A(1797), B(166), C(161), D(596), E(0) #139399
詳解 (共 10 筆)
#246209
(一)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之情形有:
- 案件應諭知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307參照)。
-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而以判決駁回,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均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訴§372參照)。
-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389Ⅰ前段)。
-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444)。
-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刑訴§437Ⅰ前段參照)。
- 簡易判決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449參照)。
(二)得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之情形有:
- 被告心神喪失或因疾病不能到庭者,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刑訴§294參照)。
- 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刑訴§305)。
-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訴§306)。
- 於第二審程序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訴§371)。
(三)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與得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之區別:
- 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又稱之為「兩造缺席判決」;得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又稱為「一造缺席判決」。
- 前者,法院不必傳喚當事人,即得為之(五九台上二一四二參照);後者,法院必先行傳喚當事人,而訴追人有到庭時,且符前述法條規定者,即得為之。
- 前者未經被告及訴追人到庭陳述,即可為之;而後者雖被告未有陳述,但訴追人方面仍須陳述,始得為之。
《參考資料》
- 陳樸生/刑事訴訟法實務,頁443~444。
- 褚劍鴻/刑事訴訟法論,頁52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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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731
(A)§331Ⅱ→自訴人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刑訴§294(第一審:停止審判–心神喪失&一造缺席判決㈠)
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B)
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刑訴§305(第一審:一造缺席判決㈡)
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刑訴§306(第一審:一造缺席判決㈢)→(C)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訴§332(第一審:承受或擔當訴訟&一造缺席判決㈣)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刑訴§371(第二審:一造缺席判決㈤)→(D)
被告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訴§331(自訴不受理判決–自訴人不到庭)→(A)
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訴§392(第三審:一造辯論判決與不行辯論)
審判期日,被告或自訴人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應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被告及自訴人均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得不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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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68
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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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789
如果不是背條文 也可以用常理判斷
自訴案件是自己提的 不是檢察官起訴的
自己提的案子 自己還不來 法官要怎麼判???
自訴案件是自己提的 不是檢察官起訴的
自己提的案子 自己還不來 法官要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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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34
第二審 被告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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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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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342
哇!此題大大的分析
受益良多。
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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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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