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對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關於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以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由,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
(B)為被告之利益聲請再審,應於刑罰執行完畢前為之,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不得聲請
(C)被告受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確定後,為被告之不利益聲請再審者,應於刑罰執行完畢前為之,於刑罰執行完畢後,不得聲請
(D)被告受無罪判決確定後,為被告之不利益聲請再審者,其聲請之期限與刑法第 80 條所定之追訴權時效期間相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10), B(226), C(284), D(286), E(0) #139403

詳解 (共 10 筆)

#429595


第 425 條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
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41
0
#434690
刑訴法第 421 條
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
刑訴法第 424 條
依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

28
0
#1129830
B 為被告之利益聲請再審--法無明文限制時間
C D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
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 425+刑法80

22
0
#428283

第 421 條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 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 ,聲請再審。
第 424 條 依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 決後二十日內為之。
13
0
#3521404
(A) §424(B) §423(C) ...
(共 23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3197882

(A)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以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由,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O)
(B)為被告之利益聲請再審,應於刑罰執行完畢前為之,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不得聲請(X;亦得聲請)
(C)被告受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確定後,為被告之不利益聲請再審者,應於刑罰執行完畢前為之,於刑罰執行完畢後,不得聲請(X;逾追訴期的二分之一)
(D)被告受無罪判決確定後,為被告之不利益聲請再審者,其聲請之期限與刑法第 80 條所定之追訴權時效期間相同(X;追訴期的二分之一)


依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

刑事訴訟法 第 421 條 (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理由②)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刑事訴訟法 第 423 條 (聲請再審之期間①)
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第 425 條 (聲請再審之期間③)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

刑法 第 80 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7
1
#1130029
謝謝你 @mayline886
3
0
#321671
421+424
2
0
#1129277
BCD錯哪
1
0
#515666


所以這一題,是否只要有被告二字即為錯誤?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