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證據調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鑑定人得拘提
(B)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
(C)當事人訊問不得為證據方法
(D)以十歲之人為證人者,得令其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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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014), C(57), D(20), E(0) #139413

詳解 (共 2 筆)

#315040

314.329.303.367-1


現行民事訴訟法上將證據區分為五種證據方法:證人、鑑定人、文書、勘驗物、當事人訊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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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374
第 303 條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 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 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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