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何一敘述係屬正確?
(A)訴訟上和解有無效之原因,得提起撤銷和解之訴
(B)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C)對於當事人未聲明事項為訴訟上和解時,該事項之和解有既判力
(D)第三人即使經法院許可,亦不能參與訴訟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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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3621), C(97), D(49), E(0) #139419

詳解 (共 5 筆)

#194737








第 377 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 加。

第 380 條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第 380-1 條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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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629
(A)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B)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C)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有執行力,沒有既判力)
(D)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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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17
(A)訴訟上和解有無效之原因,得提起撤銷和解之訴 -> 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B)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C)對於當事人未聲明事項為訴訟上和解時,該事項之和解有既判力->  得為執行名義 
(D)第三人即使經法院許可,亦不能參與訴訟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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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642

1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2第三人經法院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3當事人和解意思已接近,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4成立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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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2408
法規名稱:民事訴訟法修正日期:民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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