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0 對於婚姻事件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夫起訴者,以其配偶為被告
(B)未成年之夫或妻,就婚姻無效之訴,無訴訟能力
(C)夫妻同居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D)法院因維持婚姻,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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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2638), C(148), D(444), E(0) #139415
統計: A(92), B(2638), C(148), D(444), E(0) #139415
詳解 (共 10 筆)
#314537
第 570 條
未成年之夫或妻,就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亦有訴訟能力。
未成年之夫或妻,就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亦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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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678
家事法第 10 條 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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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933
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
事件,有程序能力。
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
ps.
民事訴訟法568條以下都刪除的原因,是因為有家事事件法
而家事事件法有很多都是延續並擴張民事訴訟法概念的,
像這題就是從民訴[未成年之夫或妻],擴張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僅身分跟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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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353
| 第 569 條 | 由夫或妻起訴者,以其配偶為被告。 由第三人起訴者,以夫妻為共同被告。但撤銷婚姻之訴,其夫或妻死亡者 ,得以生存者為被告。 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由結婚人起訴者,以 其餘結婚人為被告;由第三人起訴者,以結婚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前項起訴,結婚人一方中有死亡者,以生存之結婚人為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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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508
在司法特考的部分,
依
據考選部的命考題大綱所示,
是全部都含有這個部分,
至於其他考科我就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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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035
569.575.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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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405
所以考民事訴訟法大意,還要加看家事事件法,是這個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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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091
法院因維持婚姻或確定婚姻是否無效或不成立,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前項事實,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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