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刑事訴訟法上關於協商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並非正確?
(A)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無協商程序之適用
(B)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仍有協商程序規定之適用
(C)被告雖不認罪,但就刑度同意與檢察官達成合意者,檢察官仍得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D)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不適用協商程序之規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9), B(145), C(1202), D(96), E(0) #139398
統計: A(109), B(145), C(1202), D(96), E(0) #139398
詳解 (共 5 筆)
#526756
第455條之2(協商程序之聲請)*立法理由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26
0
#115033
|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
10
0
#3845470
須被告認罪~
3
0
#321653
455-2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