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者屬於「得上訴第三審」之情形?
(A)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
(B)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
(C)第二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
(D)僅以判決科刑過重或過輕為理由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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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9), B(172), C(2512), D(96), E(0) #138862

詳解 (共 10 筆)

#314039
個人補充: 因其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於判決 有 影響,故得為上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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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23

C在刑訴§3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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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2891
(A)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各罪之案件...
(共 10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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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785

刑事訴訟法§381 C 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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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952
A) 刑訴376: 二審不得上三 B) 刑訴380: 雖違法但不影響判決,不得上三 C) 刑訴381: 判後有廢、變、免,得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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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9392

刑訴381

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 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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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777
科刑過重或過輕僅屬量刑問題~不算判決違背法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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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492
請問D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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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39


第 377 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 378 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第 37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一○、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一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一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 項予以判決者。 一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一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第 380 條 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 訴之理由。
第 381 條 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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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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