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有關「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A)執行裁判均應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
(B)二以上主刑之執行,除罰金外,應先執行其輕者
(C)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十日內在監獄內執行之
(D)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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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5), B(129), C(282), D(2307), E(0) #138866
統計: A(455), B(129), C(282), D(2307), E(0) #138866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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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執行裁判均應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 ->原則上-檢察官/例外-法官庭上直接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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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932
(D)刑訴 第480條(易服勞役之分別執行與易服社會勞動之適用)
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分別執行。
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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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772
(B)
第 459 條,二以上主刑之執行,除罰金外,應先執行其重者,但有必要時,檢察官得 命先執行他刑。
(C)
第 461 條,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 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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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732
第480條(易服勞役之分別執行與易服社會勞動之適用)
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分別執行。
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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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9842
(A)執行裁判均應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
第 457 條(節錄)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B)二以上主刑之執行,除罰金外,應先執行其輕者
第 459 條
二以上主刑之執行,除罰金外,應先執行其重者,但有必要時,檢察官得命先執行他刑。
(C)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十日內在監獄內執行之
第 461 條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第 462 條
死刑,於監獄內執行之。
(D)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分別執行
第 480 條(節錄)
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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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9784
(A)執行裁判均應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X;法院及法官亦可執行)
(B)二以上主刑之執行,除罰金外,應先執行其輕者(X;原則先罰金,次其重者)
(C)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十日內在監獄內執行之(X;三日內)
(D)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分別執行(O)
刑事訴訟法 第 457 條 (指揮執行之機關)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法院之裁判者,由上級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
前二項情形,其卷宗在下級法院者,由下級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法院之裁判者,由上級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
前二項情形,其卷宗在下級法院者,由下級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 461 條 (死刑之執行-執行時期與再審核)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刑事訴訟法 第 480 條 (易服勞役之分別執行與易服社會勞動之適用)
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分別執行。
第四百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易服勞役準用之。
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於易服社會勞動準用之。
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分別執行。
第四百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易服勞役準用之。
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於易服社會勞動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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