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選定當事人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選定人對於被選定人之權限不得加以限制
(B)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C)選定行為不得在訴訟繫屬後為之
(D)在判決書當事人欄仍應列選定人之姓名及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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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2569), C(108), D(221), E(1) #138875
統計: A(42), B(2569), C(108), D(221), E(1) #138875
詳解 (共 7 筆)
#185320
第四十一條(選定當事人之要件及效力)
第四十四條(選定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限制)
|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
|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
|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
|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
| 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 |
| 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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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8374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選定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者,則除被選定人外,即不應作為當事人通知其到場或列入裁判書當事人欄。(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9點-選定當事人之通知)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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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869
sorry, it's 第四十一條
第二項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第二項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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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868
第四十四條 第二項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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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992
請問(D)選項,有人知道正確答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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