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判決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事判決之執行,可由確定判決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
(B)執行死刑,不得於監獄內行之,應於無人之處所為之
(C)受死刑宣告後被告一直處於心神喪失中,仍可執行死刑,而且要趁此心神喪失之狀態執行之,以避免被告痛苦
(D)被告於羈押中懷孕者,仍應立即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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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78), B(333), C(54), D(51), E(0) #226148
統計: A(3978), B(333), C(54), D(51), E(0) #226148
詳解 (共 9 筆)
#895542
司法行政 最高機關 法務部
國家 最高司法機關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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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838
b執行死刑要在監獄內
c心神喪失不可執行
d懷孕中不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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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423
第465條(停止執行死刑事由及恢復執行)
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非有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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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963
457.462.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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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749
| 第 457 條 |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 命推事、受託推事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法院之裁判者 ,由上級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 前二項情形,其卷宗在下級法院者,由該法院之檢察官指揮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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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022
第457條(指揮執行之機關)
I.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II. 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法院之裁判者,由上級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
III. 前二項情形,其卷宗在下級法院者,由該法院之檢察官指揮執行。
第465條(停止執行死刑事由及恢復執行)
I. 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II. 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III.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非有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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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198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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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985
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是那一個????法務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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