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判決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事判決之執行,可由確定判決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
(B)執行死刑,不得於監獄內行之,應於無人之處所為之
(C)受死刑宣告後被告一直處於心神喪失中,仍可執行死刑,而且要趁此心神喪失之狀態執行之,以避免被告痛苦
(D)被告於羈押中懷孕者,仍應立即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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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78), B(333), C(54), D(51), E(0) #226148

詳解 (共 9 筆)

#895542
司法行政  最高機關    法務部

國家 最高司法機關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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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838


b執行死刑要在監獄內

c心神喪失不可執行

d懷孕中不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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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423

第465條(停止執行死刑事由及恢復執行)


  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非有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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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963

457.462.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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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749
第 457 條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 命推事、受託推事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法院之裁判者 ,由上級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 前二項情形,其卷宗在下級法院者,由該法院之檢察官指揮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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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022

457條(指揮執行之機關)

I.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II.           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法院之裁判者,由上級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

III.         前二項情形,其卷宗在下級法院者,由該法院之檢察官指揮執行

 

465條(停止執行死刑事由及恢復執行)

I.          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II.        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III.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非有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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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198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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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985
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是那一個????法務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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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61
刑事訴訟法 第 457 條 執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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