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必要共同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為必要共同訴訟
(B)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謂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C)必要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所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全體
(D)必要共同訴訟對造當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當事人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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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248), C(2322), D(250), E(1) #138874

詳解 (共 9 筆)

#115358

不是這樣說!主詞已經是必要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其效力是有利益及於全題,不利益不及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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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180

民訴56(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45-1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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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892
(C)必要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所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全體->有利及於/不利不及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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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61




民訴第 56 條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 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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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831
標的必要  ;一同起訴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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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21
C)必要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所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全體~意思是說少~他造~~這兩個字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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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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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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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7853
CH2 總則 第二章 當事人 重點:...
(共 60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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