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民事訴訟法有關支付命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支付命令必須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法院聲請
(B)支付命令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得聲請法院准予公示送達
(C)債務人收受命令後,應於30 日內聲明異議,否則支付命令將因而確定
(D)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E)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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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69), C(49), D(333), E(1563) #138883
統計: A(103), B(69), C(49), D(333), E(1563) #138883
詳解 (共 10 筆)
#325633
(A)
| 510 條 |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 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
(B)
| 第 509 條 |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 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
(C)
| 第 516 條 |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 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
(D)
| 第 519 條 |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 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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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82423
(A)支付命令必須向債務人住所地地法院聲請
(住所地不一定是財產所在地, ex. 很多人的祖產是南部土地, 但人卻住在台北工作)
(B)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C)債務人收受命令後,應於20 日內聲明異議,否則支付命令將因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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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15
(D)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民訴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
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引用上述網址,這樣比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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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944
=_= 少幾個字就拗到送分…其實d也不算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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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081
C的選項會對~才令人好奇吧?
法條上都說是20日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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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60
公佈一律送分~等我辯強再來解答~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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