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小額訴訟程序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
(B)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C)當事人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D)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於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 萬元以下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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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51), C(137), D(2099), E(0) #138891
統計: A(36), B(51), C(137), D(2099), E(0) #138891
詳解 (共 5 筆)
#974000
小10候撿(簡)到50元就會很開心,長大後通常看到150元也覺得沒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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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533
第 436-9 條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第 436-15 條
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
第 436-24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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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432
| 第 436-8 條 |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 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 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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