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第三審程序,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三審為法律審,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B)第三審為法律審,第三審法院不得調查任何事實
(C)當事人在第三審不許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D)第三審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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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2170), C(77), D(457), E(0) #138890

詳解 (共 8 筆)

#563787
第 473 條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第 474 條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
第 475 條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但法院應依職權 調查之事項,或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 476 條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 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 院亦得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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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611
依第476規定,第三審法院還是可以斟酌"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

以及"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 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

所以~才會判斷說~第三審還是可以調查事實~但是只限於上面所說的情況?


(這題我也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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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4417
(A)第三審為法律審,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O)
(B)第三審為法律審,第三審法院不得調查任何事實(X;得調查第 476 條所定之事實)
(C)當事人在第三審不許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O)
(D)第三審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O)

民事訴訟法 第 476 條 (判決之基礎)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民事訴訟法 第 473 條 (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 474 條 (不經言詞辯論之情形)
第三審之判決,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

補充:刑事訴訟法,第三審原則不言辯,例外得言辯。

刑事訴訟法 第 389 條 (言詞審理之例外)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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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136

判例字號: 73年台上字第1903

要 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第三審既不得調查事實,則在第三審自不許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判例中說第三審不能調查事實, 為什麼這一題的B卻是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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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685
回4F
個人猜測也許...出題的人...沒去看判例,出題都是從條文出來的
不然就是要把整句判例都寫出來這樣才算對,出題常常都會這樣,少一兩個字或少一段話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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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74
(B)
民訴第 475 條 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但法院應依職權 調查之事項,或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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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898

475.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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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8469
CH4 上訴審程序 第三審程序 第三...
(共 20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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