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或變更,若不甚礙他造當事人防禦及訴訟終結時,不須他造同意
(B)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仍得於第二審提出
(C)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不生效力
(D)原判決之理由確實不當,縱因其他理由認為判決正當者,仍應以上訴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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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2764), C(69), D(192), E(0) #138887
統計: A(129), B(2764), C(69), D(192), E(0) #138887
詳解 (共 7 筆)
#42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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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13
| 第 446 條 |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 |
| 第 447 條 |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 |
| 第 448 條 | 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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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16
| 第 255 條 |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 追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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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8505
(A)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或變更,若不甚礙他造當事人防禦及訴訟終結時,不須他造同意
(X)這是第一審才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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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643
446.447.448.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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