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得在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B)第二審法院得以第一審法院違背專屬管轄而廢棄原判決
(C)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
(D)在第一審所為的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49), B(250), C(110), D(86), E(0) #139059

詳解 (共 9 筆)

#198602
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二審採嚴格限制的續審制)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A)當事人得在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所以A是錯的
41
0
#694901

民訴通常程序第 262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民訴G2

第 459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再審準用G1

第 505

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
13
0
#701297
(A)§447
(B)§452
(C)§459
(D)§448
12
0
#130138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八(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共 7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3802530
(A)當事人得在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X;原則不得提出)
(B)第二審法院得以第一審法院違背專屬管轄而廢棄原判決(O)
(C)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O)
(D)在第一審所為的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O)

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 (第一審之續行)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 第 452 條 (廢棄原判決-將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 第 448 條 (第一審之續行)
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
7
0
#311623
448.452.459
6
0
#130137


(a)民訴436之28

6
0
#721520
459   為什麼是  終局判決前   不是「判決確定前」立法的用意是??
          
 
 
 
6
0
#5357164
CH4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共 29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