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得在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B)第二審法院得以第一審法院違背專屬管轄而廢棄原判決
(C)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
(D)在第一審所為的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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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49), B(250), C(110), D(86), E(0) #139059
統計: A(2249), B(250), C(110), D(86), E(0) #139059
詳解 (共 9 筆)
#198602
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二審採嚴格限制的續審制)
(A)當事人得在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
|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
|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
|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
|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
|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
|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
|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
所以A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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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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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297
(A)§447
(B)§452
(C)§459
(D)§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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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2530
(A)當事人得在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X;原則不得提出)
(B)第二審法院得以第一審法院違背專屬管轄而廢棄原判決(O)
(C)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O)
(D)在第一審所為的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O)
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 (第一審之續行)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B)第二審法院得以第一審法院違背專屬管轄而廢棄原判決(O)
(C)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O)
(D)在第一審所為的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O)
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 (第一審之續行)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 第 452 條 (廢棄原判決-將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 第 459 條 (上訴之撤回)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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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23
448.45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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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37
(a)民訴436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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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520
459 為什麼是 終局判決前 不是「判決確定前」立法的用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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