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民事終局判決確定後,發現其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得循如何之程序尋求救濟?
(A)提起上訴
(B)提起抗告
(C)聲請再審
(D)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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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27), C(577), D(1696), E(0) #139062
統計: A(114), B(27), C(577), D(1696), E(0) #139062
詳解 (共 10 筆)
#433591
『再審之訴』與『聲請再審』,都是針對已確定之案件,尋求翻案之程序。
1.不同的是:『再審之訴』是針對民事訴訟案件,『聲請再審』是針對刑事訴訟案件。
2.民事『再審之訴』,經提起後,即進入再審程序,管轄法院原則上要進行言詞辯論。
3.刑事『聲請再審』,受理法院要先進行審查,如認符合再審之要件,要先做出「開始再審』之裁定,管轄法院才會進行再審程序。
4.『再審之訴』要委任律師是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再審』,則刑事訴訟法未強制規定委任律師。
1.不同的是:『再審之訴』是針對民事訴訟案件,『聲請再審』是針對刑事訴訟案件。
2.民事『再審之訴』,經提起後,即進入再審程序,管轄法院原則上要進行言詞辯論。
3.刑事『聲請再審』,受理法院要先進行審查,如認符合再審之要件,要先做出「開始再審』之裁定,管轄法院才會進行再審程序。
4.『再審之訴』要委任律師是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再審』,則刑事訴訟法未強制規定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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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070
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準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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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0
(C)聲請再審→準再審,§507裁定已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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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37323
=_= 一直被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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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147
最佳解有瑕疵, 1F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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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635
民事: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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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948
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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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153
Chien-Ming Yen, 法律名詞都很明確的, 不同的事有不同的詞彙, 專業人士光聽名詞就知道在說那件事, 是我們讀得不夠專精的門外漢常搞不清這些詞, 覺得他們好複雜, 好像, 好愛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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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274876
第 496 條(再審事由(一))
①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 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 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 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 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 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 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 裁判者為限。
②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 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③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①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 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 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 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 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 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 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 裁判者為限。
②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 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③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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