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不屬於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A)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B)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經第二審法院確定之判決,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C)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
(D)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惟有可視為補正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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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79), C(397), D(1458), E(0) #139231

詳解 (共 10 筆)

#115216
§496  提起再審理由
適用法規錯誤
判由與主文有矛盾
判決法院組織不合法
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當事人未合法代理
他造住居所  所在不明

法官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
此訴訟於刑事上應罰者
判決基礎係偽造
證言  鑑定  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處偽陳述者

判決基礎已變更
同一訴訟標的已有確定判決
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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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430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情形!
第六款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先解釋「住居所」與「所在」!
「住所」為戶籍地、「居所」為居所地(目前居住的地方)、「所在」乃指目前人在的地方!

當事人對於涉訟時,必然會有行政訴訟判決書之「送達」,而送達地首先以「住所」為優先、其次「居所」,另外是「所在地」(須另外申請)!
當行政訴訟之判決書,無法送達至當事人手上,可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之寄存送達方式,形成準法律行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不因當事人未親自收到而失效)!
故特立第六款之情形,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情形!

其但書說明,若是當事人己承認訴訟結果,當然是不能提起再審! 
轉自:http:// bbs-mychat.com/ sindex.php? t851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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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775
第 497 條 (B)選項
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
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
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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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467
第 49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 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 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 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 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一○、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 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一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 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一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 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一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 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 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 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 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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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685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惟有可視為補正之情形
是錯在惟有可視為補正之情形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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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8579
不屬於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D)當事人...
(共 3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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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693
為什麼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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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2385

六、當事人(明)知他造之住居所,(刻意)指(其)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具本款事由者,因刻意使他造當事人無到場辯論之機會,縱已對之為公示送達,仍違「兩造審理主義」,應使被指為所在不明之當事人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惟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自願拋棄其未參與程序之不利益則不得據此聲請再審(但書

(來源—喬律師《民事訴訟法上》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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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9865

這題考的是「**再審之理由**」,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的規定,選出「**不屬於可提起再審的理由**」是哪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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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題目再現:

> 25 下列何者不屬於提起再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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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確答案:**(D)**

>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惟有可視為補正之情形

? **解析:**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明文列舉可提起再審的理由,包括下列幾項:

* 適用法規錯誤
* 判決理由與主文矛盾(選項 A)✅
* 判決法院組織不合法
* 法官應迴避未迴避
* 當事人未經合法代理(但須有重大瑕疵,**不能補正者才可再審**)
* 他造偽造文書、住所不明或有隱匿等欺罔行為(選項 C)✅
* 發現重要新證據(選項 B)✅

? 而選項 **(D)** 的情形是「可補正的代理瑕疵」,因此**不構成再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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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選項分析:

#### (A) ✅

> 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 → 民訴§496 I 4,屬再審理由。

#### (B) ✅

> 發現新事證(第二審判決後始知情)
> → 民訴§496 I 9,屬再審理由。

#### (C) ✅

> 他造虛偽陳述住所(欺罔行為)
> → 民訴§496 I 6,屬再審理由。

#### (D) ❌【正確答案】

> 未經合法代理但「可補正」
> → 若能補正即不構成重大瑕疵,不符§496 I 5 規定,不得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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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口訣(幫助記憶§496)

**錯組避法偽,矛盾缺證欺。**
說明如下:

* 錯:適用法規錯誤
* 組:法院組織不合法
* 避: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 法:未合法代理(不能補正者)
* 偽:偽造變造證據
* 矛盾:判決理由與主文矛盾
* 缺:未通知當事人到場(違防禦權)
* 證:重要新證據
* 欺:對方欺罔、隱匿等不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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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598
甚麼叫做它造住所不明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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