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過多少時間發生送達之效力?
(A)即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B)翌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C)經過5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D)經過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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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243), C(62), D(2178), E(0) #139066

詳解 (共 7 筆)

#185323
第一百三十八條(寄存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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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822
行訴:寄存機關應保存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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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101
是沒有明定寄存送達,不過刑訴法第62條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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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452
3F說錯了 刑訴有寄存送達! 準用民訴的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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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6591
(A)即日發生送達之效力(X)
(B)翌日發生送達之效力(X)
(C)經過5日發生送達之效力(X)
(D)經過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O)

民事訴訟法 第 138 條 (寄存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 62 條 (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之準用)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 第 73 條 (寄存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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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3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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