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法院於判決之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的部分漏未裁判,應如何救濟?
(A)法院可依職權為補充判決
(B)法院可依職權為更正裁定
(C)法院可依職權停止訴訟程序
(D)應視為無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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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01), B(390), C(20), D(13), E(0) #139071
統計: A(2701), B(390), C(20), D(13), E(0) #139071
詳解 (共 6 筆)
#184826
第二百三十三條(判決之補充)
|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
|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
|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
| 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
|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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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70
當事人請求的事項法院判決書疏漏沒有在主文中記載(如沒有交代訴訟費用由何人負擔等),屬於漏判,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補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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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372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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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827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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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503
又錯了Q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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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5478
因為法律允許法院主動補救自己遺漏的部分。
《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法官忘了在判決裡說明訴訟費用怎麼分擔,可以透過「補充判決」來補上這個遺漏。
法院可以「依職權」(也就是主動)進行補充,不需要當事人特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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