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訴訟代理人之敘述,以下何者錯誤?
(A)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未受特別委任時,有為包括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在內之一切訴訟行為的權利
(B)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
(C)訴訟代理人所為事實上之陳述,可由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
(D)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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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6), B(172), C(154), D(105), E(0) #139077

詳解 (共 6 筆)

#515988

民事訴訟法

第 70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第 71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第 72

 

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第 73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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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648

1訴訟代理人就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但:

捨棄認諾撤訴和解反訴上訴再審選代理人領所爭物、強制執行之行為要特別委任。

限制代理權,應表明委任書筆錄上。

2訴訟代理人之陳述,經到場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3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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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565
特別代理人 可以反訴 上訴 再審 對當事人有利的不用特別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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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6729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再審之訴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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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8823
CH2 總則 第二章 當事人 重點五...
(共 1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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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563

須注意特別代理人的規 定 


第 51 條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
人。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
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
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
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
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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