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以下程序,何者並不屬於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保全程序的範圍?
(A)假執行
(B)假扣押
(C)假處分
(D)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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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7), B(28), C(76), D(218), E(0) #139078
統計: A(1497), B(28), C(76), D(218), E(0) #139078
詳解 (共 5 筆)
#696456
| 假執行 |
案件經債權人或聲請人起訴後,或於民事判決確定前,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在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宣示得假執行者,將可依其內容所示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要求返還房屋,或命給付履行扶養費等等,如須債權人或聲請人提供擔保金者,則須提供擔保金才得強制執行。 其實「假執行」就是「先執行」的意涵,它並不同於假扣押、假處分只能查封卻不得強制執行拍賣或處分等程序。換言之,如法院宣告得向被告請求扶養費之假執行後,原告可依該判決執行被告所需給付的扶養費用。 假執行聲請時機: 依民事訴訟法第393條之規定,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資料網址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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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948
第五百二十二條(聲請假扣押之要件)
第五百三十二條(假處分之要件)
第五百三十八條(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
|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
|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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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9606
保全程序...先保住不可以動,凍結資金避免脫產 扣住機器避免變賣
(行政訴訟用)唯一答案---假處分---先執行訴訟爭執中所要求的事情情,避免打贏了但過了時間卻無法保障該有的權力 例如先讓當事人去參加國家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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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63
現行的民事訴訟法中,對於保全程序共規定有兩種保全方法,一種是假扣押,供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所使用。
假處分是保全程序中的第二種保全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專供「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所使用。
假處分是保全程序中的第二種保全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專供「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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