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當事人兩造於第二審,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並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其法律效果為何?
(A)視為原告撤回其訴
(B)視為上訴人撤回上訴
(C)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D)法院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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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7), B(1756), C(38), D(49), E(0) #139076

詳解 (共 7 筆)

#407159
上訴後就沒有原告和被告,因為原告和被告只要合法都可以上訴,所以二審後就只有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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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319
這題如果是考一審 就是A選項
考二審 就是B選項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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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203
含「四個月」的法條 第 94-1 條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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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10

第 190 條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 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 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 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 回其訴或上訴。
第 191 條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 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 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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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897
第二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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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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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7147
Ch4 上訴審程序 重點二 第二審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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