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訴訟之參加人的敘述,以下何者錯誤?
(A)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
(B)參加人之行為與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C)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D)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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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71), C(221), D(1955), E(0) #139068

詳解 (共 6 筆)

#308064
D)
第63條(本訴訟裁判對參加人之效力)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
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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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9168
(A)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O)
(B)參加人之行為與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O)
(C)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O)
(D)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X;原則上不得主張)

民事訴訟法 第 61 條 (參加人之權限)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 58 條 (訴訟參加之要件)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民事訴訟法 第 63 條 (本訴訟裁判對參加人之效力)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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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90
第61條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第 58 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 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 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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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824
輔助人乃現場人員,如與受輔助之當事人行為牴觸即不生效力,故無需代理人之特別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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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289
第63條(本訴訟裁判對參加人之效力)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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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8009
CH2 總則 第二章 當事人 重點:...
(共 130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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