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債權人得依督促程序聲請法院為如何之裁判?
(A)宣告假執行
(B)宣告假扣押
(C)宣告假處分
(D)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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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221), C(39), D(1866), E(0) #139070
統計: A(62), B(221), C(39), D(1866), E(0) #139070
詳解 (共 6 筆)
#418012
民訴§508(督促程序之要件)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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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232
宣告假執行係指法院於給付判決確定前, 賦與該未確定之判決執行力, 以避免敗訴之當事人(債務人)每藉上訴拖延執行. 假執行制度係用以保障債權人而設.
保全程序有三: 1.假扣押 2.假處分 3.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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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59
第五百二十九條(撤銷假扣押原因1~未依期起訴)
|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
|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
|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
| 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
| 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 |
| 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
| 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
| 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
| 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
|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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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925
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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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090
請問宣告假執行是屬於什麼程序??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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