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有關「抗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係當事人不服法院裁定之救濟方式
(B)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七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C)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抗告法院為之
(D)提起抗告即發生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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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07), B(107), C(328), D(78), E(0) #138861
統計: A(3007), B(107), C(328), D(78), E(0) #138861
詳解 (共 10 筆)
#384254
第407條 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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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484
第 406 條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第407條 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第 409 條 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抗告法院得以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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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87
第 406 條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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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362
第 409 條 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
抗告法院得以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
抗告法院得以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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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806
民訴486(裁定抗告法院):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民訴488(提出抗告法院):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刑訴407條: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之法院。
刑訴408條第2項: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3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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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694
刑事訴訟法§407 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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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682
(A)係當事人不服法院裁定之救濟方式(O)
(B)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七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X;5 日)
(C)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抗告法院為之(X;提出於原審法院。向原審法院「提出」抗告書狀;向抗告法院「提起」抗告。注意提出與提起之不同)
(D)提起抗告即發生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X;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
刑事訴訟法 第 403 條 (抗告權人及管轄法院)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B)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七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X;5 日)
(C)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抗告法院為之(X;提出於原審法院。向原審法院「提出」抗告書狀;向抗告法院「提起」抗告。注意提出與提起之不同)
(D)提起抗告即發生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X;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
刑事訴訟法 第 403 條 (抗告權人及管轄法院)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抗告法院得以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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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2260
下列有關「抗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係當事人不服法院裁定之救濟方式✔️
「抗告」是當事人對於法院的「裁定」(而非判決)不服時,依法提出的救濟方式,例如對民事訴訟中的強制執行裁定或刑事訴訟中的羈押裁定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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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七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03條,抗告期間一般為「10日」,而非7日,且自裁定送達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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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抗告法院為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08條,抗告應以書狀表明理由,但抗告書狀是向「原裁定法院」提出,而非直接向「抗告法院」(即上級法院)。原裁定法院收到後再移送抗告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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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提起抗告即發生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45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13條,提起抗告原則上並不當然停止原裁定的執行,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法院特別裁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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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8949
關於
刑事訴訟法 第 403 條 (抗告權人及管轄法院)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 第 407 條 (抗告之程式)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為何第407條是提出原法院,而第403條是對直接上級法院。
第407條能提抗告的前提要件不是源自於第403條中對法院裁定裁定不服?為何受理對象會不同?
請聰明的各位播空回覆,解其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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