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簡易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
(B)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
(C)簡易程序案件,均應由簡易庭辦理之
(D)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第二審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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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38), C(29), D(32), E(0) #229331
統計: A(37), B(138), C(29), D(32), E(0) #229331
詳解 (共 3 筆)
#227788
(A)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C)視情形
(D)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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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653
(A)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
==>須由檢察官聲請
(B)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
(C)簡易程序案件,均應由簡易庭辦理之
(D)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第二審高等法院
==>刑訴簡易程序只有兩審:第一審為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455-1)
| 第449條 |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C)簡易程序案件,均應由簡易庭辦理之
| 第449-1條 | 簡易程序案件,得由簡易庭辦理之。 |
(D)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第二審高等法院
==>刑訴簡易程序只有兩審:第一審為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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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2192

專門解決糾紛的法院最近被房事困擾,民國70年代,司法院為了便民在各地設簡易庭,但花費大筆金錢打造,使用率卻不如預期。
像花蓮就有3個簡易庭,以花蓮鳳林簡易庭來看94年只受理374件案子,相較台北縣新店簡易法庭同年度受理案高達上萬件,今天我們實地等候了半個小時,兩相比較下,新店簡易庭人潮川流,花蓮簡易庭沒幾個人進出,似乎花蓮不需要設到3個簡易庭。
簡易法庭本來是要解決偏遠地區民眾出庭時舟車勞頓的不便,但現在卻傳出有的簡易庭蓋得大,卻沒有多少案子辦,甚至花蓮縣就有3個簡易庭。
拿台北縣新店簡易庭跟花蓮簡易庭做比較,拍攝時間一樣都是下午3點半,以半小時為基準,看的出來雖然是在離峰時間,但新店簡易庭進出人數平均5分鐘門口都有人走動,但看看花蓮簡易庭,大廳總是空空的,10幾分鐘偶而才出現民眾,半小時下來,新店簡易庭有45人,反觀花蓮不到10個人。
人數的差異直接反映在案件數上,以94年花蓮鳳林簡易庭受理的民、刑事案件加起來有374件,花蓮地方法院決定裁撤,而玉里簡易庭更少一年只有289件,如果把這兩個地方的案件數加起來,還不及新店簡易庭1年上萬件的量,案件少但設這麼多簡易庭,司法院有必要好好考量。
https://news.tvbs.com.tw/life/31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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