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有關「簡易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
(B)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
(C)簡易程序案件,均應由簡易庭辦理之
(D)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第二審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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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0), B(2047), C(407), D(131), E(0) #138848
統計: A(460), B(2047), C(407), D(131), E(0) #138848
詳解 (共 10 筆)
#436355
(A)§449Ⅰ→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B)§449Ⅱ
(C)§449-1→得由簡易庭辦理之
(D)§455-1Ⅰ→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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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61
§449
I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德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但有必要時,應於處行前訊問被告。
II 前項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III 依前兩項規定所料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的意符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449-1
簡易程序案件,得由簡易庭辦理之。
§451
I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II
III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IV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445-1
I 對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II
III
IV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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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493
(A) 因偵查中的自白&證據→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B)因審判中的自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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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681
(C)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宜由簡易庭或設專股辦理簡易程序案件;其經上訴之案件,則由專股以外之刑事庭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並得視上訴案件數酌設專庭辦理。 (刑訴法四四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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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77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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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857
想請問:簡易庭“得”由簡易庭辦理
那還有其他庭可以辦理嗎?
會有什麼情形是簡易程序卻非由簡易庭辦理的情形?
謝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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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147
c 參見4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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