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進行反詰問時,因證人通常不是友性證人,較不易發生證人附和詰問者而為非真實陳述之情形,故必要時得為:
(A)誘導訊問
(B)直接訊問
(C)隔離訊問
(D)對質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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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61), B(152), C(264), D(390), E(0) #138849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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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66-2 第2項

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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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詰問之基本目的在於建構對己有利的事實。

2. 就實務運作而言,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主動聲請傳喚的證人、鑑定人往往為有利於該造當事人的証詞,稱之為「友性證人」

3. 因此為避免受詰問人受到詰問詰之影響甚至彼此相互勾串影響事實發見,於主詰問時,原則上禁止行「誘導詰問」。

4. 但是此等証人,相對於檢察官而言,則為「敵性証人」,因此於檢察官為反詰問時,檢察官則可為「誘導詰問」,以利發現事實真相。

資料來源http://www.swlaw.com.tw/listperson.asp?idno=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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