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特別專門知識而得知已往事實之人,稱為:
(A)證人
(B)鑑定人
(C)鑑定證人
(D)污點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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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803), C(2473), D(25), E(0) #138850

詳解 (共 10 筆)

#2286646

關於10F & 12F的問題

鑑定人:鑑定人是具有專業知識之人,對於待證事項提供專業的意見

鑑定證人: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舉個例子
例1:遭槍擊的屍體有火藥味,鑑定意見認為兇手在貼近死者的情況下開槍 → 待證事實 (鑑定人)

例2:機車師父於機車行前目睹車禍案件,他可依經驗判斷現場剎車痕跡,受本案件審撿受託之鑑定 →  鑑定證人的本質還是證人,只是他比普通人多了這方面的專業知識 (鑑定證人)

上述例子來源http://angelo-li.blogspot.tw/2015/06/blog-post_42.html
https://bbs-mychat.com/sindex.php?t814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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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30
證據分人證、物證
人證分證人、鑑定人、鑑定證人
證人就是看到事實的人如:車禍現場目擊者
鑑定鑑人為有專業知識兼目擊者如:殺人犯追到醫院繼續砍被害人,那醫生就是既是鑑定人(有專業知識)跟證人的身分
不過情形很少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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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049
鑑定人有鑑定能力,但無證據能力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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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089
鑑定,係由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構,除憑藉其特別知識經驗,就特定物(書)證加以鑑(檢)驗外,並得就無關親身經歷之待鑑事項,僅依憑其特別知識經驗(包括技術、訓練、教育、能力等專業資格)而陳述或報告其專業意見;人證,則由證人憑據其感官知覺之親身經歷,陳述其所見所聞之過往事實。前者,係就某特定事物依法陳述其專業意見,以供法院審判之參酌依據,具有可替代性;後者,因係陳述自己親身見聞之過往事實,故無替代性。二者雖同屬人的證據方法,但仍有本質上之差異。而英美法上憑其專業知識、技術等專家資格就待證事項陳述證人意見之專家證人,則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所不採,析其依憑特別知識經驗而陳述或報告其專業意見之本質以觀,亦屬我國刑事訴訟法上鑑定之範疇,自應適用鑑定之規定。至依特別知識得知親身經歷已往事實之鑑定證人,因有其不可替代之特性,故本法第二百十條明定應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又本法為擔保證人、鑑定人陳述或判斷意見之真正,特設具結制度,然因二者之目的不同,人證求其真實可信,鑑定則重在公正誠實,是本法除於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證人之結文內應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外,另於第二百零二條特別定明鑑定人之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以示區別,並規定應踐行朗讀結文、說明及命簽名等程序,旨在使證人或鑑定人明瞭各該結文內容之真義,俾能分別達其上揭人證或鑑定之特有目的。從而鑑定人之結文不得以證人結文取代之,如有違反,其在鑑定人具結程序上欠缺法定條件,自不生具結之效力,依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規定,應認為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二三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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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851

這個再刑訴法也有規定阿

刑訴法第210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以往事時知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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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572
key word- 而得知已往事實之人-> 鑑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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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6035
簡單記憶(A)證人-------目擊者(...
(共 16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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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048
鑑定證人之證據方法為鑑定(專業能力),並具有證據能力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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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205
鑑定人-擁有特別知識陳述報告證人-親身經...
(共 5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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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393
鑑定證人(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而非證人,刑訴210條、民訴339):結合上開2者,指具有特別專門知識,且得知以往事實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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