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鑑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鑑定之規定
(B)鑑定人得為拘提
(C)受訴法院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
(D)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之情形,即使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仍應從其合意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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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4), B(69), C(2916), D(83), E(0) #923689

詳解 (共 6 筆)

#1157559
(A)依民事訴訟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B)依民事訴訟法第329條規定,鑑定人不得拘提。 (C)民事訴訟法第335條第1項。 (D)依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2項,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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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9049

【C】29 依特別專門知識而得知已往事實之人,稱為: 
(A)證人
(B)鑑定人
(C)鑑定證人
(D)污點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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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5751
(A)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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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757
由公職◆刑事訴訟法 移到 公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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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7047
第 339 條
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第 329 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

第 335 條
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
前項情形,依前條規定具結之結文,得附於鑑定書提出。
鑑定書須說明者,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

第 326 條
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
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
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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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4736
第二編 第一章 第三節 證據 第三目-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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