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4 下列何種事件起訴前須經調解,且調解不成立起訴後,不問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A)因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分割發生爭執或涉訟
(B)因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或涉訟,其僱傭期間兩年
(C)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或涉訟
(D)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之爭執或涉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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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6), B(363), C(1954), D(1205), E(4) #923692

詳解 (共 10 筆)

#2373688

適用簡易+調解的有3項

1.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2. 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3.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其中僱傭的部分, 若為調解的話沒有一年的限制。

其他的各有8項, 常考的如下:

簡易: 票據, 合會 ...

調解: 道路醫療, 合夥 ...

很難背, 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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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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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099

(A)共有物 - 強制調解 (B)僱傭契約一年以下 - 一律簡易
(C)正確
不動產之界線、設置界標 - 一律簡易
(D)道路交通 -
強制調解

   醫療糾紛 -
強制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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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589
(A)(D)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係屬於強制調解案件。
(B)(C)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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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6498
(A)因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分割發生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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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5130
51節(五、一、界),強調很簡易→五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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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4156

簡易程序: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強制調解: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答案可能要換成C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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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2367

速解:交界僱150
調解 +  簡易
1.因定不動產之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2本於道路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3.僱用人與受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年以下者。
4.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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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7068
(A) 因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分割發生爭執或涉訟--調解
(B) 因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或涉訟,其僱傭期間兩年--調解
(C)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或涉訟--調解+簡易程序
(D) 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之爭執或涉訟--調解+簡易程序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十二、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第 403 條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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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2234
民訴:第 427 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
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
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
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
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
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
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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