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訴訟救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聲請訴訟救助者,應證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
(B)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
(C)獲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無須負擔任何訴訟費用
(D)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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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1826), C(124), D(98), E(0) #923672
統計: A(190), B(1826), C(124), D(98), E(0) #923672
詳解 (共 3 筆)
#1146841
(A)聲請訴訟救助者,應證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
民訴第109條第2項: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B)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
民訴第109條之1:
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
(C)獲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無須負擔任何訴訟費用(╳)
民訴第110條第1項: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D)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
民訴第112條:
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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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2952
(A)聲請訴訟救助者,應證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X;釋明)
(B)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O)
(C)獲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無須負擔任何訴訟費用(X;暫免)
(D)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X;因受助人死亡而消滅)
民事訴訟法 第 109 條 (聲請訴訟救助之程序)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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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696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第 109-1 條
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
第 114 條
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之酬金,徵收而無效果時,由國庫墊付。
第 112 條
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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