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為法院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
(A)一造當事人死亡
(B)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依據者
(C)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資格者
(D)當事人受破產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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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2646), C(233), D(130), E(0) #923682

詳解 (共 6 筆)

#114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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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499
(A)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B)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C)依民事訴訟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D)依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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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4798
(A)一造當事人死亡(X;當然停止)(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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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3904
7 下列何者非為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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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980
第 168 條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 182 條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172 條
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 174 條
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關於清算財團之訴訟程序,於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清算程序終止、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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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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