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就當事人之訊問而言,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A)當事人經法院命其到場而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B)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
(C)當事人具結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
(D)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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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6), B(188), C(1954), D(104), E(0) #923685
統計: A(856), B(188), C(1954), D(104), E(0) #923685
詳解 (共 10 筆)
#1157516
(A)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規定,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B)(D)依民事訴訟法第367-1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C)依民事訴訟法第367-2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規定(當事人之訊問)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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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404
367-1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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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390
當事人或代理人就真正之文書,故意爭執其真正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 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
| 依前條規定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 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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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358
關於證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時,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B)被告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認諾 (C)訴訟事件尚未產生合法繫屬者,不能聲請保全證據,因尚無管轄法院之故 (D)在調查證據過程中,當事人不得向證人自行發問,應聲請法院裁定許可並透過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為之 |
公職◆民事訴訟法- 104 年 - 104原住民五等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大意#26736
答案:A
Livia 高二上 (2015/09/24 18:08):10人
(A)第 303 條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A)第 303 條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B)第 280 條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C)第 369 條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D)第 320 條 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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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635
(A)§367-1第4項 → 視為拒絕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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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400
此題為民事訴訟法 請阿摩大大更改之~~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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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6376
(A)當事人證人經法院命其到場而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B)當事人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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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2340
速解: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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