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證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時,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B)被告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認諾
(C)訴訟事件尚未產生合法繫屬者,不能聲請保全證據,因尚無管轄法院之故
(D)在調查證據過程中,當事人不得向證人自行發問,應聲請法院裁定許可並透過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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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7), B(303), C(36), D(80), E(0) #936259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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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 303 條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B)第 280 條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C)第 369 條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D)第 320 條  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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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363
當事人之訊問而言,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A)當事人經法院命其到場而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B)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 
(C)當事人具結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 
(D)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公職◆民事訴訟法104 年 - 五等錄事#24735    答案:C
 
flinders1983 小六下 (2015/09/30 14:38):6      

(A)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規定,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B)(D)依民事訴訟法第367-1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C)依民事訴訟法第367-2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規定(當事人之訊問)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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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071
(A)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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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9732

(A)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時,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O)
(B)被告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認諾(X;視同自認)
(C)訴訟事件尚未產生合法繫屬者,不能聲請保全證據,因尚無管轄法院之故(X;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D)在調查證據過程中,當事人不得向證人自行發問,應聲請法院裁定許可並透過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為之(X;得向證人自行發問)

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證人不到場之處罰)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 280 條 (舉證責任之例外-視同自認)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第 369 條 (管轄法院)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民事訴訟法 第 320 條 (當事人之聲請發問及自行發問)
當事人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前項之發問,亦得就證言信用之事項為之。
前二項之發問,與應證事實無關、重複發問、誘導發問、侮辱證人或有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之。
關於發問之限制或禁止有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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