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公示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對於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當事人已為公示送達後,對該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B)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 30 日發生效力
(C)駁回公示送達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D)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僅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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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0), B(286), C(163), D(93), E(0) #936268

詳解 (共 10 筆)

#1438320
公示送達:行政訴訟20天,民訴20天,刑訴30天。對外國人都是60天。

法修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行政程序法第八十條、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係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刑事訴訟程序為三十日);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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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644
(A)(D)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 (B)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發生效力。 (C)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2項規定,駁回前項聲請(公示送達)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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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9217

(D)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僅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D錯在公示送達基準不只依聲請而已,含以下黃底紅字共3項基準)


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 (聲請公示送達之事由)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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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0884
(A)法院對於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當事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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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126
(D)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僅得依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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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7422

我個人是覺得應該要立一個訴訟法總則,把這些規定不一的部分統一起來
例如期日、送達、公示、當事人、裁定判決、宣示公告。。。
以後也不用到處準用、也不用記不一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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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9872
請問〈D〉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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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3037
第 149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未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第 150 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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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922

這是民訴,不是刑訴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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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978
由公職◆刑事訴訟法 移到 公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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