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書證調查,下列何種事項,當事人負有文書提出義務?①當事人為自己之利益所作之文書 ②商業帳簿 ③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引用之文書 ④他造當事人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之文書
(A)①②④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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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1543), C(582), D(216), E(0) #936275
統計: A(181), B(1543), C(582), D(216), E(0) #936275
詳解 (共 4 筆)
#1158698
依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四、商業帳簿。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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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3588
民訴 第344條
I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 該當事人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3
二 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4
三 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1
四 商業帳簿。2
五 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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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8679
第 344 條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商業帳簿。
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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