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第二審上訴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B)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不生效力
(C)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或變更,若不甚礙他造當事人防禦及訴訟終結時,不須他造同意
(D)被告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利益,而提起反訴者,不須他造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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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87), C(416), D(1869), E(0) #936279

詳解 (共 10 筆)

#1156602

(A)第 440 條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B)第 448 條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
(C)第 446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D) 提起反訴為新訴,將生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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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449

C446為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準用第一審255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255條2~6款無須他造同意(不在此限的但書)
但第7款(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沒有提及者仍須被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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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659
(C)規定於民訴436-27: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D)選項出自於民訴446第2項第3款: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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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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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2290

第 446 條  I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C)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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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6 條  II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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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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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4043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變更或追加

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

二、基礎事實同一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四、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當事者

六、於某法律關係成立與否有爭執,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對被告確定法律關係之判決。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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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546
哈哈~手誤
謝謝大大的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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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019
樓上是的,不過法條是446不是466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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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557
2F 說的(C)規定於民訴436-27: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我查法條是指小額訴訟程序。
所以是因為題目沒指定是小額,(C)選項就要用466來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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