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警察偵辦槍擊殺人案件,獲得情資掌握人犯所在,並預定午夜時分趁其睡夢中進行圍捕。有關警察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緊急拘捕條文中「情況急迫」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及報請拘票核發
(B)人犯涉嫌重大犯罪
(C)人犯湮滅證據之虞
(D)人犯持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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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8), B(344), C(230), D(169), E(0) #936283

詳解 (共 6 筆)

#1402102
76條---要件是嫌疑重大(仍要拘票)
88-1條---要件是情況緊迫(不用拘票,司法警察執行時,事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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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732
依刑事訴訟法第88-1條第2項規定,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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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437

(C)人犯湮滅證據之虞  應該是"對物"的緊急搜索

修法之後多了一項緊急扣押
第 133-2 條  緊急扣押
             ( 偵查中檢察官 ) 認有扣押裁定之必要,書面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 偵查中檢察官 , 警察 ) "相當理由 + 情況急迫" ,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並於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 ( 是扣押;而非緊急搜索 )
             ( 緊急搜索 : 對物 ) 僅檢察官得為之,警察仍需報請檢察官使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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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6936
(A)不及報請拘票核發(O)(B)人犯涉...
(共 4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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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294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 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 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 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 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 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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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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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拘提 第76條 不用傳票,仍須事先聲請拘票
緊急拘捕 第88條之1 情況急迫,事後聲請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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