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有關非常上訴與再審程序的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目的均是考量無辜之救濟
(B)立法目的均可統一法律適用
(C)訴訟提起均由檢察總長為之
(D)訴訟提起均以確定判決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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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6), B(89), C(98), D(2217), E(0) #936292
統計: A(286), B(89), C(98), D(2217), E(0) #936292
詳解 (共 8 筆)
#1400287
立法目的差異: (A)再審:無辜的救濟 (B)非常上訴:統一法律適用 (C)(D)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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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764
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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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332
非常上訴制度係為糾正正確案件之審判違背法令所設,其目的在於統一法令之適用,而非針對具體個案進行救濟。(93.01.07草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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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339
再審制度之目的在發現真實並追求具體公平正義之實現,為求真實之發見,避免冤獄,對於確定判決以有再審事由而重新開始審理,攸關被告權益影響甚鉅,故除現行證據所列舉之新證據外,若有確實之新事實存在,不論單獨或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判決,使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應即得開啟再審程序。(修正理由10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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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386
判決違背法令 受判決者受到程序或實體的不利益不也是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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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248
請問A、B錯在何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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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760
(A) 立法目的均是考量無辜之救濟→再審
(B) 立法目的均可統一法律適用→非常上訴
(C) 訴訟提起均由檢察總長為之→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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