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對於下列何者人犯無須解送檢察官,函送即可?
(A)拘提之被告
(B)逮捕之通緝犯
(C)通知之犯罪嫌疑人
(D)逮捕之現行犯
統計: A(172), B(170), C(2031), D(216), E(0) #936301
詳解 (共 10 筆)
移送分成兩種:隨案解送與不隨案解送(通稱函送)。
隨案解送:司法警察有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現行犯或拘提等),要在時限內(檢警共用二十四小時)將案件和犯罪嫌疑人一起解送到地檢署或法院.
不隨案解送:司法警察並沒有逮捕犯罪嫌疑人,所以只要在內部規定的辦案時間內將案件移送到法院或檢察署,因為人沒有與案一起送,所以叫不隨案解送,也稱函送。
函送案件大都非現行犯,而是被通知到警方說明;或經通知不到警方處說明,而遭函送檢方調查。也有現行犯因所犯為一年以下刑期、拘役或罰金經檢察官同意不予解送。
資料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5751
第87條(通緝~效力及撤銷)---(B)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91條(拘捕被告之解送)---(A)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第71條之1(到場詢問通知書)---(C) 函送即可!!!!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第92條(逮捕現行犯之解送)---(D)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A)拘提之被告(X;須解送)
(B)逮捕之通緝犯(X;須解送)
(C)通知之犯罪嫌疑人(O;得函送)
(D)逮捕之現行犯(X;須解送)
隨案解送:司法警察有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現行犯或拘提等),要在時限內(檢警共用二十四小時)將案件和犯罪嫌疑人一起解送到地檢署或法院.
不隨案解送(函送):司法警察並沒有逮捕犯罪嫌疑人,所以只要在內部規定的辦案時間內將案件移送到法院或檢察署,因為人沒有與案一起送,所以叫不隨案解送,通稱函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速解:拘捕前置主義=>解送檢察官 =>檢察官才能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