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對於下列何者人犯無須解送檢察官,函送即可?
(A)拘提之被告
(B)逮捕之通緝犯
(C)通知之犯罪嫌疑人
(D)逮捕之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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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170), C(2031), D(216), E(0) #936301

詳解 (共 10 筆)

#2294129

移送分成兩種:隨案解送與不隨案解送(通稱函送)。

隨案解送: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現行犯或拘提等),要在時限內(檢警共用二十四小時)將案件和犯罪嫌疑人一起解送到地檢署或法院.

不隨案解送:司法警察並沒有逮捕犯罪嫌疑人,所以只要在內部規定的辦案時間內將案件移送到法院或檢察署,因為人沒有與案一起送,所以叫不隨案解送,也稱函送

函送案件大都非現行犯,而是被通知到警方說明;或經通知不到警方處說明,而遭函送檢方調查。也有現行犯因所犯為一年以下刑期、拘役或罰金經檢察官同意不予解送。

資料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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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626

第87條(通緝~效力及撤銷)---(B)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91條(拘捕被告之解送)---(A)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第71條之1(到場詢問通知書)---(C) 函送即可!!!!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第92條(逮捕現行犯之解送)---(D)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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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388
 函送法辦:一般來說就是嫌犯的移送,不屬...
(共 2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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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3521
函送>>非拘提、逮捕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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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6238
我認為重點在於是否  "動手動腳",動手...
(共 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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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7157

(A)拘提之被告(X;須解送)
(B)逮捕之通緝犯(X;須解送)
(C)通知之犯罪嫌疑人(O;得函送)
(D)逮捕之現行犯(X;須解送)

隨案解送:司法警察有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現行犯或拘提等),要在時限內(檢警共用二十四小時)將案件和犯罪嫌疑人一起解送到地檢署或法院.

不隨案解送(函送):司法警察並沒有逮捕犯罪嫌疑人,所以只要在內部規定的辦案時間內將案件移送到法院或檢察署,因為人沒有與案一起送,所以叫不隨案解送,通稱函送。

刑事訴訟法 第 91 條 (拘捕被告之解送)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刑事訴訟法 第 92 條 (逮捕現行犯之解送)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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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800
(A)刑事訴訟法第91條。(B)刑事訴訟法第872(D)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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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584
(C)71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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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039
(A)與(B)都是在刑事訴訟法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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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4066

速解:拘捕前置主義=>解送檢察官 =>檢察官才能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對於下列何者人犯無須解送檢察官,函送即可?
(A) 拘提之被告
(B) 逮捕之通緝犯
(C) 通知之犯罪嫌疑人
(D) 逮捕之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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